在海外设立据点时,选择“代表处”“分公司”还是“当地法人”,可开展的业务、责任范围和税务处理都会不同。本文以马来西亚和迪拜(阿联酋)的制度为例,整理这三种形式的区别(截至2026年10月的信息)。
※ 本文为制度概要介绍。实际决策请咨询当地及居住国的专业人士。
目录
三种形式的比较
| 项目 | 代表处 | 分公司 | 当地法人(子公司)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可开展的业务 | 市场调查、信息收集、联络等。不可从事产生营收的商业活动 | 可在母公司业务范围内经营 | 作为当地公司可广泛经营 |
| 法人资格 | 无 | 无(母公司的一部分) | 有(独立公司) |
| 责任 | 由母公司承担 | 由母公司承担 | 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(有限责任) |
| 适合的阶段 | 进入市场前的调查与准备 | 直接拓展母公司业务 | 全面开展业务 |
马来西亚的情况
代表处、区域办事处
- 需取得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(MIDA)的批准
- 年度运营费用最低RM30万,须以境外汇入资金支付
- 期限最短2年,增加运营费用可延期
- 不可从事产生营收的商业活动
分公司
- 须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(SSM)登记为外国公司,并设立当地代理人
- 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4%,不适用中小企业优惠税率
当地法人(Sdn Bhd)
- 可作为马来西亚公司以有限责任方式经营
- 符合条件可适用中小企业优惠税率(外资持股超过20%的公司不适用)
迪拜(阿联酋)的情况
本土(Mainland)分公司、代表处
- 需在经济部登记,并取得各酋长国的许可(迪拜为经济与旅游局)
- 根据2024年部长令(第138号),分公司原本需要的当地服务代理人和5万迪拉姆银行保函原则上不再需要(受监管行业另有例外)
- 分公司可在母公司业务范围内经营,代表处仅限于促销推广等活动
自由区分公司、公司
按照各自由区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。
选择形式时的要点
- 先做调查,还是马上要产生营收:调查阶段选代表处,要开展经营则选分公司或当地法人
- 责任范围:如想将当地风险与母公司隔离,选当地法人
- 税务:分公司与当地法人在税率和可适用优惠的范围上不同。受控外国公司(CFC)规则等居住国税务,请咨询专业人士
- 人员派遣:工作签证的条件(注册资本、办公室等)也因形式而异
总结
- 代表处是用于调查和联络的据点,不能从事商业活动
- 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可以经营,责任由母公司承担
- 当地法人作为独立公司,以有限责任方式广泛开展业务
- 马来西亚代表处每年需RM30万以上运营费用;阿联酋分公司自2024年起原则上不再需要代理人和银行保函
本文仅供参考,并不推荐任何特定房产或投资。文中的制度、税率及数据均为撰写时的信息,可能会有变动。投资决策请自行负责,必要时请咨询专业人士。
